《陕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出版伦理声明
(2020年6月第1版)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论文撰写、学术论文编辑出版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与伦理,促进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建设,加强学术期刊出版者的职业素养,现参照国内外成熟的出版伦理规范和《陕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出版伦理声明,请学术界和全社会监督。
1. 作者的出版伦理
1.1 求真务实,严谨客观。学术论文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成果形式,也是严谨的科学研究过程。学术论文应求真务实,确保成果描述的准确性并客观地对结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讨论,尽力避免疏失和夸张;原始研究的报道应包括必要的细节,公开相关实验、设备数据等资源,以方便同行重复研究过程和验证研究结果。
1.2 诚实守信,严以律己。作者应遵守《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严以律己,坚守诚信底线,不急功近利,反对弄虚作假,自觉与学术腐败作坚决的斗争,坚决抵制任何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以及代写代投、不当引用、泄密、侵权、干扰评审程序等各种学术不端、学术不当与学术失范行为。
1.3 署名规范,责任共担。署名是作者的权利,是对作者劳动的认可和尊重,也是对学术责任和道德责任担当的明确。论文作者应包涵所有对论文研究工作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并按贡献大小或惯例排序,同时所有署名作者对研究结果负有责任,包括学术责任和道德责任。
投稿后原则上不能变更作者,如因特殊原因论文在出版前需要增加或删除作者的,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应及时向编辑部提交相关的书面申请,并征得所有作者的同意,经编辑部同意后方可变更。
1.4尊重成果,合理引用。参考文献表明学术传承及科学研究之间的内在关联。凡参考他人的文献或受到他人思想、观点的启发或影响,都要准确、完整地注明出处,否则将视为抄袭或剽窃。要注意恰当引用、合理引用,避免无关引用、多引、漏引、错引、匿引、滥引、崇引、过度自引等现象。引用文献均须明确标明引证来源,并以国家标准的参考文献著录方式(GB 7714-2015《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提供引文出处。
2. 审者的出版伦理
2.1尽力履职,及时评审。同行评议是科学共同体的责任与义务,评审专家应该尽力履行审稿的职责,如果不能履行职责应尽快退审,或者推荐他人评审,或者告知编辑可能延期的时间和原因。
2.2诚信履职,客观公正。同行评议是对学术论文质量进行审核的重要机制。评审专家在评议时,应坚持学术评价的标准,鼓励创新,独立地对论文成果的原创性、创新性、科学性、真实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对论文作出公平、公正、客观的评价和把关审核,以帮助编辑部对论文进行取舍判断,确保录用论文的学术水准。
2.3 回避冲突,严禁谋私。评审专家要严格履行学术道德规范,对所审论文只在学术性上进行判断,不对作者个人做出评价和进行人身攻击。要防止学术偏见或滥用学术权力。坚决反对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不遵守评审程序的评审、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及保密规定的评审,坚决反对盗用论文内容、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同时,对审阅的论文严格保密,不给他人传阅、讨论,不使用和发表所审阅论文的数据、观点、结论。如要使用,须征得作者同意。不应随意要求作者引用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相关论文。所有审稿意见和信息都必须保密,不得用于个人用途。评审专家收到与论文作者、作者所在单位或企业存在由于竞争、合作而产生的有利益冲突的待审阅论文,应及时告知编辑部。
2.4 全面审查,尽力注意。审稿不仅是对稿件学术水平的评价,也包括对科研伦理的审查和把关,因此评审专家应当对稿件可能存在的漏引、错引、抄袭和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充分的关注,以便作者和编者进行进一步地核实或给出必要的解释。
3. 编者的出版伦理
3.1 遵守规范,履行程序。编辑要拥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高水平的科学与专业素养、训练有素的学科编辑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期刊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期刊的各项制度规范,坚持“三审三校”制度,严格履行审稿程序。对所有来稿进行认真的初审,及时给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论文送外审(盲审)进行评审,尊重审稿专家的意见,科学审视和客观处理论文的学术问题,合理、公正地对论文作出退修、录用或退稿的判断,对退稿提供退稿理由。
3.2 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编辑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篇稿件,决定稿件是否可以录用的条件是稿件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即选题的前沿性、研究的深入程度和读者的关注程度,而不能与作者的种族、宗教、国籍、性别、资历和职务相联系。但不排斥编辑根据研究的相关性和读者阅读的方便性而做出的评价,也不排斥编辑根据作者的不良记录对稿件做出处理的决定。为了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当作者要求回避某些审稿专家时,编辑应当给予充分的考虑。在编辑认为稿件与期刊的办刊宗旨和发稿范围不相符合时,可以不经过专家评审而直接退稿。
3.3 回避利益,信息保密。编辑人员自己撰写的稿件一般不主张在自己编辑出版的期刊上发表,如果要投稿应当交给编辑部其他有资格的编辑审查,避免在稿件审查上的利益冲突。如果一篇稿件的观点或叙述与编辑的研究相近或不同,可能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时,编辑部应当将该篇稿件交给其他有资格的编辑负责处理。编辑除因稿件评价的需要而从专业角度寻求专家帮助以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稿件中和稿件审查的信息。当稿件被决定录用以后公开出版之前,编辑或编辑部的其他成员可以公布稿件的题目、作者姓名等公认的出版信息,如果需要公布更多的信息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除非经作者的同意,编辑人员也不得将编辑部未公开出版稿件的信息、论点或解释应用到自己的研究中。编辑应作者的请求或事先的约定,可以将其他作者已经录用准备发表的稿件中作为后续研究依据的事实透露给事先约定的作者,但其必须注明来源。
3.4 及时报道,加快传播。对作者提交的稿件,编辑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及时处理,并尽可能快地决定稿件是否录用,保证符合期刊出版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研究成果能够得到及时的发表,缩短研究成果的报道周期,加快学术信息交流的速度。在决定稿件发表的时间顺序时,应当按稿件的来稿时间为标准,但是并不排斥编辑根据栏目设置、选题规划和研究的热点而提前安排发表相关稿件和特约稿件。